日照科技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保障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 学校校务公开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校务工作通过不同形式面向社会公开的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领导班子成员介绍、专业设置、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快讯、招生计划、录取信息等;
(四)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五)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校务工作通过不同形式面向校内公开的主要事项:
(一)党政机构设置及职责,学校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程序,办学基本条件及统计数据;
(二)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校党委领导学校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本情况;
(五)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及落实,党员各类培训工作年度计划;
(六)教学、专业建设、科研、学生工作、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
(七)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
(八)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干部和教职工的职务聘任、考核、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九)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方案;
(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十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福利保障、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教代会多数代表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七条 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校务公开分别采取如下形式:
(一)会议形式。以理事会、院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全体教职工大会、教代会等形式公开。校务公开工作和学校财务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校级领导干部应在校级领导干部述职会议上进行民主评议;教代会应征集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二)文件形式。以公文、公告、通报、通知、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三)视听传播媒体。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和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方式公开政务,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开设意见箱,听取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细则,经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向教职员工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部门为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开信息内容和形式的不同,按照学校内部单位职能分工,由二级单位以不同形式具体落实。学校纪检监察处为信息工作公开的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不定期对各学院、各部门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各二级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开通校务公开宣传渠道,重点宣传教职员工普遍关心、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拓宽校务公开宣传的广度。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接诉即办工作,开通校务公开电话,设立校领导接待日,设立校领导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畅通线上接诉即办渠道,方便教职员工咨询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网址:www.rzvcst.cn。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