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日照科技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Rizhao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简称:日科院
学院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临沂北路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安丰超 身份证号:37112119850810191X
第二章 学院的设立
第五条 学校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后正式设立。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日照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山东省教育厅领导。
第三章 办学宗旨、办学定位
第六条 办学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坚持公益性办学,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七条 办学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实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通过机制体制、办学模式创新等方式,把学校建设成为“乡村振兴示范校、高端农装特色校、县域高职样板校”。
第四章 办学形式与办学规模
第八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专科教育层次职业高等教育。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发展本科层次职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职业培训为辅,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第十条 办学规模:初期开设25个专业,在校生规模达10000人;中长期专业数达到40个,在校生规模达15000人。
第五章 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山东五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学校财务账簿,并对学校的管理决策、教育教学、财务运行等全部办学行为拥有知情权、监督权。
(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变更学校法人性质,并可提出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年度招生计划、新增专业设置、学校名称的变更以及发展基金比例调整、章程修改、重大基建项目等事项的建议和意见,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三)有权推举、更换理事长、理事、法定代表人选;依照法律法规指定学院首届理事会组成人选,提名历届理事会理事人选,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四)有权提名院长、财务负责人等人选,对不胜任职责岗位的院长、财务负责人有权提出更换建议,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五)有权向学校推荐法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勤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个人。
(六)有权提出学校的借款融资、对外投资、现有资产的处置等重大资金、资产变动事项,并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七)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校办学经费;
(二)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三)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四)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山东省教育厅领导下,实施独立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独立财务核算;学校对举办者的办学出资、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自主支配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费标准,在遵循政府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理事会决议实施。学校财务活动接受有关审计机关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7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6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理事会成员全部由举办者推举产生,之后历届理事会成员除学校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之外的理事均由举办者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因理事在任期内因被解聘而丧失理事资格等原因所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补选新的理事,新理事的人选由举办者推荐。
任期内若有理事会成员离任或因故需离任的,其理事职务在离任之时随即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审议批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预算、决算,审议批准学院单笔1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日常性支出如工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除外);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决定学校人员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等;
(七)审议批准学院人员人事任免及人员变动等;
(八)审议批准院长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学院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抵押、融资贷款等事项;
(十)审议批准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校)合作、继续教育合作、协同创新合作等合作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全面主持理事会工作,签署理事会文件和学院重要的合同与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督促院长有效落实理事会决议事项以及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以上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理事长认为必要的,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含电子传签)等方式召开,书面传签的决议与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实名或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的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之外的均为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及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三)修改学院章程、审议批准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核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捐赠、资产处置、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要项目安排实施、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组织学院年度审计工作;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及校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会成员为5人,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因被解聘而丧失监事资格等原因所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党组织代表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院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院章程》和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和《学院章程》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理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四)当学院理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节 院长、副院长
第三十条 学校设院长一名,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拟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
(三)审议事项需经院长办公会提出方案,由党委会前置研究并经理事会决策后实施;
(四)执行理事会审核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五)拟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可推荐副院长、中层正职人选;
(六)执行理事会关于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的决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研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组织开展服务区域经济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每半年度就学院运行情况对理事会做述职汇报;
(十)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副院长5-7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总督学制,设总督学一人,负责教育教学监督、教育质量评估,统筹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校园文化、教师发展等工作。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委(学院)办公室、组织部与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新闻中心)、纪检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规划处、教务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团委)、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安全保卫处、产教融合处等党政职能管理部门,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办学初期设立农业装备、智能制造、车辆工程、信息工程、财经商贸、乡村振兴、数字文化等7个二级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科学与人文学院等2个教学单位。各二级学院是实施专业教学组织管理的基层单位。承担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教育教学活动的落实。隶属于各院的教研室是具体组织实施专业(课程)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教辅机构主要有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研究中心等。学校可以根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企业需求设置若干个研发或校企合作机构。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学校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重大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二)审议新增专业申报方案以及培养标准、教学计划等;
(三)审议教科研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学术成果,审议对外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五)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评议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六)受理学术争议,裁定学术纠纷;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完成院长委托或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提名,经理事会聘任,其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日照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支持学校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六)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和党政联席会制度。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必要的党的工作机构,承担党委的日常工作。机构的具体设置、职能配置和调整,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原则,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稳定规范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规范使用,接受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保障。
第九章 办学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以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为主要职能,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首要任务。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拟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分级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研究与开发为重点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建立规范的学术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一条 积极拓展政行校企合作,提升服务能力 ,发挥资源优势,积极为技能型社会贡献学校力量。
第五十二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融合红色文化、传统文化、地域文化,构建校园文化。
第五十三条 坚持开门开放办学,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推进职教出海,教随产出。
第十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制定标准建设和选用教材。
第五十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七条 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进和鼓励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第五十八条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十一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一节 教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在编在岗人员和长期聘用的教师及工作人员。
第六十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十一条 执行国家高校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应用技术服务、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十二条 制定奖惩办法,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的予以惩戒,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职晋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出台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学校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章 学生管理
第一节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有权向学校申请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生提请学校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文化体育、艺术实践、劳动教育等设施和条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协调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三节 校友
第七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六条 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资产等账簿。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管理、使用。学校资产中政府支持投入、合作企业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其监督和管理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理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二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出现时,应由学校理事会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由学校理事会制定终止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法定代表人、院长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学校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具体处置办法应按照理事会决议进行相应的安排。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一)退还在籍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已学习期满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完成学业的在校学生由举办者依法依规由指定的学校进行托管,由该托管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日照科技职业学院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日照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